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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证券法律制度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2.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3.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2)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3)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4.对于构成借壳上市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5.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名。6.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7.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8.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2)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
    2020-09-24
  • 六、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1)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2.社会中介机构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的;属于有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利害关系,不得担任管理人。3.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债务人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管理人应当追回;追回后形成的债权,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4.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审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5.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如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8.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9.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10.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11.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12.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登记表。13.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
    2020-09-24
  • 七、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并且善意无重大过失,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2.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3.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被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5.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6.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7.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8.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9.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10.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11.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1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2020-09-24
  • 一、全体考生应当提前申请“浙江健康码”(以下提及的“健康码”均专指“浙江健康码”)。“健康码”为绿码、身体健康且体温低于37.3℃者,方可进入考点。二、考前14天,考生应做好自我健康监测,避免或减少外出、减少不必要的人员接触,确保考试时身体状况良好。注意加强途中防护,优先采用步行、自行车、私家车等出行方式,乘坐公共交通时应戴口罩,尽量与他人保持合理间距,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物品,及时洗手或使用免洗手消毒液。三、仍在隔离治疗中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以及集中隔离期未满的密切接触者,不得参加考试。四、“健康码”为非绿码的考生,以及考前14天有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旅居史的考生:(一)如无相关症状的,应提供本人第一个考试日前7天内1次核酸检测阴性(或既往血清特异性IgG抗体检测阳性)的证明材料,经自行在“支付宝”、“浙里办”等平台办理申诉且已将“健康码”变更为绿码的,方可参加考试。(二)如出现相关症状的,须在本省定点医院进行诊治,并提供本人第一个考试日前7天内2次(间隔24小时以上)核酸检测阴性的证明材料,经自行在“支付宝”、“浙里办”等平台办理申诉且已将“健康码”变更为绿码的,方可参加考试。五、考生为既往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应提供本人第一个考试日前7天内1次核酸检测阴性和肺部影像学检查无异常的证明材料,经自行在“支付宝”、“浙里办”等平台办理申诉且已将“健康码”变更为绿码的,方可参加考试。...
    2020-09-25
  • 1.做好个人防护。考生应提前自备口罩、手套、速干洗手消毒液等个人防护物资,并按照防控要求科学佩戴口罩。严禁佩戴有呼吸阀的口罩。赴考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考试入场及考后离场等人群聚集环节,应全程佩戴口罩,并保持安全社交距离。考试期间相邻考生间距在1米以上的,可摘除口罩进行考试;间距小于1米的,提倡全程佩戴口罩。完成考试后立即离场,不扎堆,不聚集。2.申领安康码。考生应提前通过“皖事通”APP等,实名申领安康码,并持续关注安康码状态,保持安康码绿码。3.做好健康状况监测。考生应从考试日前14天起,避免在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旅行、居住;避免与新冠肺炎确认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中高风险区域人员接触;避免去人群流动性大、人群密集的场所聚集;出现身体异常情况的,及时进行诊疗和排查。...
    2020-09-25
  • 一、做好健康状况监测考生须提前14天在“八闽健康码”进行健康申报,并持续关注“八闽健康码”状态,保持“八闽健康码”绿码。考前考生出现身体异常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诊疗和排查。考前14天,考生应避免在国内外疫情高发地区旅行、居住;避免与新冠肺炎感染病者、疑似感染病者或国内外疫情高发地区人员接触。二、配合防疫检查考试当日,考生须至少提前60分钟到达考点,在考点入口进行防疫检测,并保持安全间隔。考生须自备口罩,除进入考场核验身份时须按要求摘下口罩外,进出考点、考场应当全程佩戴口罩(严禁佩戴有呼吸阀的口罩),配合现场核验动态“八闽健康码”并接受体温测量。考生应同时满足“八闽健康码”绿码、体温检测低于37.3℃、考前14天没有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旅居史的要求方可参加考试。对持有的“八闽健康码”绿码,但现场体温检测不合格的考生,可适当休息后使用水银体温计进行腋下测温复检。复检体温正常的考生方参加考试。复检仍不合格的,须经考点疫情防控工作组评估,研判能否参加考试或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2020-09-25
  • 一、所有考生须提前注册本人“粤康码”,“粤康码”为绿码(当日更新)且健康状况正常,经现场测量体温<37.3℃方可进入考点参加考试。二、考前14天,考生应做好备考期间个人日常防护和健康监测,避免或减少外出、减少不必要的人员接触,确保考试时身体状况良好。若考生考前14天在粤或已到粤,建议非必要不离粤。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需提供考前7天内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的报告方可参加考试:(一)曾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二)考前14天内出现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症状。(三)考前14天内从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中高风险地区名单可在“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查询)进入广东。(四)考前14天内有国(境)外旅居史。(五)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中有上述(一)至(四)情况。...
    2020-09-25
  • 一、考生应在考前14天申领“广西健康码”,并自我健康观察14天,每日进行健康申报,不前往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不出国(境),不参加聚集性活动。参加考试应满足健康码绿码和体温检测低于37.3度的要求。对持有的健康码非绿码或出现新冠肺炎疑似症状,或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等级地区,或具有国内中、高风险等级地区以及国(境)外旅行史的考生,须提供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作出个人健康状况书面承诺。二、考生应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不得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对于隐瞒行程、隐瞒病情、故意压制症状、瞒报漏报健康情况的考生,一经发现,一律不得参加考试,并追究本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三、每场次考试前,考生应至少提前60分钟到达考点。进入考点时,应主动出示准考证、身份证、健康码(绿码),接受体温测量。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且无发烧、干咳、乏力、咳痰、气短、肌肉痛或关节痛、咽喉痛、头痛、寒颤、恶心或呕吐、鼻塞、腹泻、咳血、结膜充血等疑似新冠肺炎症状者方可进入考点;凡不具备体温合格、取得广西“健康码”绿码等相关条件的,一律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2020-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