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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第六章高频知识点: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一、成本法 成本法是按照股权投资的取得成本计量,持有过程中除发生减值等情况外,对其账面价值不予调整。 适用范围:适用于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持有期间: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计提减值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二、权益法 (一)定义和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合营企业投资及联营企业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注意】 1、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2、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 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投资方都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金额计量》的有关规定,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 (二)权益法的核算 1、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1)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不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 (2)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经济利益流入应作为收益处理,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营业外收入 2、投资损益的确认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或反向) 【注意】对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调整: (1)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按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2)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 以及...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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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四章高频知识点: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规则 (一)合同约定不明的确定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的,依照下列规则确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债务人履行还是债权人请求履行,都必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二)中止履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1)中止履行: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提前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电子合同的履行 1、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2、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 3、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当事人...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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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四章高频知识点: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概论 (一)担保的概念及方式 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而约定的,为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 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其中,保证属于人的担保,定金属于金钱担保,其余为物的担保。 (二)担保合同的性质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有效;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担保合同的无效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四)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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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四章高频知识点: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1、要约 (1)概念: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点:①内容具体明确;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2、要约邀请 (1)概念: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2)注意:商品价目表、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都是要约邀请。商业广告一般是要约邀请,符合 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如悬赏广告,则视为要约。 3、要约的生效时间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其中: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①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②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1、承诺期限 要约确定的期限称为承诺期限。对于承诺期限的起算,法律规定: ①要约以信件或电报方式:信件载明的日期(电报交发之日)→投寄的邮戳日期 ②要约以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到达受要约人时 ③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2、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3、承诺的撤回 承诺人发出承诺后反悔的,可以撤回承诺,其条件是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即在承诺生效前到达要约人。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因此,承诺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4、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5、承诺的内容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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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四章高频知识点:委托合同 1、概念: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2、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3、隐名委托 4、费用与报酬 (1)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2)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3)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5、损失赔偿 (1)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6、委托合同的随时解除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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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四章高频知识点:运输合同 1、客运合同 (1)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2)旅客可以自行决定解除客运合同。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3)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4)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5)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2、货运合同 (1)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达到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4)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5)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支付运输费用,否则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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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四章高频知识点:融资租赁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1、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4、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注意】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5、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民法典》善意取得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 6、融资租赁合同解除 (1)出租人: ①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②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③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2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④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2)承租人: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人拒绝交付标的物。) (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索赔权: ①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②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本...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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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四章高频知识点:租赁合同 (一)租赁合同概述 1、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为有偿、双务、诺成合同。 2、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 3、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4、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5、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注意】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岀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 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2)租赁物的使用与收益 ①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③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转租 ①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三)租赁合同的解除与延期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2021-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