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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物的概念与种类  (一)物的概念  物权法的物指的是有体物,除人身之外,凡是为人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生活需要之物。具有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的特点。  (二)物的种类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苹果);限制流通物(文物、药品);禁止流通物(毒品、土地所有权)。  2、动产与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不可移动,或如移动将损害其价值的物,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动产以交付为原则;不动产须登记,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一旦毁损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可替代物比如书、粮食;不可替代物比如齐白石的画。  4、消耗物与非消耗物(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消耗物不可能在使用之后,又原封不动地归还原所有者;消耗物的使用权人一般是所有权人。消耗物比如粮食、金钱;非消耗物比如手机。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可以进行实物分割,性质功能不发生改变,且其价值不发生减损。反之则为不可分物。可分物比如牛肉、酒;不可分物比如牛、汽车。  6、主物与从物  主物是独立存在,起主要效用的物,如汽车。从物只是作为他物发挥作用的辅助工具,本身也是独立存在的。如汽车后箱中的备用胎、电视机的遥控器等。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于主物权利人。从物随着主物走。  7、原物与孳息物  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如产生幼畜的母畜、带来利息的存款等。孳息物是指原物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租金)。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法定孳息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交易习惯取得。  二、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具有支配性、排他性、绝对性特点。  (二)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即是自物权,系对于自己之物所享有的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则属于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物权。  2、...
    2021-07-02
  •   《会计》第四章高频知识点: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一、无形资产后续计量的原则  (一)估计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  企业应当在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期限的,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二)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确定  【提示】  1、使用寿命不应超过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期限。  2、如果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能够在到期时因续约等延续,即仅当有证据表明企业续约不需要付出重大成本时,续约期才能够包括在使用寿命的估计中。  (三)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复核:若有变更,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二、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  (一)摊销期和摊销方法  【提示】  1、当月增加的,当月计提;当月减少的,当月停止计提。  2、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能够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并一致地运用于不同会计期间。  3、持有待售的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按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孰低进行计量。  (二)残值的确定  除下列情况外,无形资产的残值一般为零:  (1)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项无形资产;  (2)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无形资产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该项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可能存在。  (三)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摊销的账务处理:考虑服务的对象,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内不需要摊销,但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 ...
    2021-07-06
  • 六、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1)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2.社会中介机构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的;属于有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利害关系,不得担任管理人。3.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债务人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管理人应当追回;追回后形成的债权,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4.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审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5.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如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8.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9.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10.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11.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12.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登记表。13.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
    2021-07-06
  •   《会计》第六章高频知识点:合营安排  一、概念及合营安排的认定  (一)合营安排  特征:  1、各参与方均受到该安排的约束;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  (二)共同控制及其判断原则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同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在判断是否具有共同控制时,首先判断是否所有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集体控制该安排,其次再判断该安排相关活动的决策是否必须经过这些参与方一致同意。  (1)集体控制  ①如果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必须一致行动才能决定某项安排的相关活动, 则称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集体控制该安排。(集体控制不是单独一方控制;尽管所有参与方联合起来一定能够控制该安排,但集体控制下,集体控制该安排的组合指的是那些既能联合起来控制该安排,又使得参与方数量最少的一个或几个参与方组合。)  (2)相关活动的决策  当且仅当相关活动的决策要求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参与方一致同意时,才存在共同控制。  (3)争议解决机制  ①在分析合营安排的各方是否共同分享控制权时,要关注对于争议解决机制的安排。相关约定可能包括处理纠纷的条款,例如仲裁。这些条款的存在不会妨碍该安排构成共同控制的判断,因此,也不会妨碍该安排成为合营安排。  ②如果在各方未就相关活动的重大决策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其中一方具备“一票通过权”或者潜在表决权等特殊权力,则需要仔细分析,很可能具有特殊权力的一方实质上具备控制权。  (4)仅享有保护性权利的参与方不享有共同控制。  (5)一项安排的不同活动可能分别由不同的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主导。  (6)综合评估多项相关协议。  (三)合营安排中的不同参与方  对合营安排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被称为“合营方”;对合营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被称为“非合营方”。  (四)合营安排的分类  1、共同经营:是指合营方享有该安排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的合营安排。  2、合营企业:是指合营方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  【提示】  主体可以从合营安排是否通过单独主体达成为起点,判断一项合营安排是共同经营还是合营企业。  单独主体:是指具有单独可辨...
    2021-07-15
  •   【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1、成本法下:  借:银行存款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可借可贷)  2、权益法下:  借:银行存款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损益调整(可借可贷)  ——其他权益变动(可借可贷)  ——其他综合收益(可借可贷)  投资收益(可借可贷)  同时: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按比例或全部结转)  贷:投资收益(或反向)  借:其他综合收益(按比例或全部结转)  贷:投资收益等(或反向) ...
    2021-07-15
  •   《会计》第六章高频知识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  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 是指投资方能够在自身账簿和报表中确认对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的时点。  【提示】  1、概念辨析:  (1)购买方:是指在企业合并中取得对另一方或多方控制权的一方。  (2)购买日:是购买方获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即企业合并交易进行过程中,发生控制权转移的日期。  (3)合并方:是指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  (4)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2、对于合并日(或购买日)的判断,满足以下有关条件的,通常可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  (1)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通过;  (2)企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批准;  (3)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4)合并方或购买方已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并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  (5)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利益、承担相应的风险。  二、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的初始计量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但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应作为应收项目核算, 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为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但不包括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等的手续费、佣金等与权益性证券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3)涉及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在各自的章节详细讲解。  三、对子公司投资的初始计量  (一)同一控制下  (1)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  借: 长期股权投资(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账面价值的份额)  应收股利  贷:各类资产或负债科目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可借可贷)  资本公积如果不足...
    2021-07-15
  •   《会计》第六章高频知识点: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一、成本法  成本法是按照股权投资的取得成本计量,持有过程中除发生减值等情况外,对其账面价值不予调整。  适用范围:适用于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持有期间: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计提减值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二、权益法  (一)定义和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合营企业投资及联营企业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注意】  1、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2、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 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投资方都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金额计量》的有关规定,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  (二)权益法的核算  1、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1)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不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  (2)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经济利益流入应作为收益处理,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营业外收入  2、投资损益的确认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或反向)  【注意】对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调整:  (1)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按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2)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 以及...
    2021-07-15
  •   《经济法》第四章高频知识点: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规则  (一)合同约定不明的确定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的,依照下列规则确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债务人履行还是债权人请求履行,都必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二)中止履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1)中止履行: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提前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电子合同的履行  1、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2、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  3、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当事人...
    2021-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