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级社会工作师法规教材变化预测(下)
发布时间:2021-04-26
发布来源:启航网校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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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社会工作师《法规》教材的修订思路,往往是针对上一年国家发布和修订的新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进行补充和修订,预计2021年中级法规变化在5%-10%~小编整理了2021中级社会工作师法规教材变化的相关内容,以供各位考生参考。
(二)收养法规与政策
1、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改动】
增设有关收养的原则性规定。
2、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关联知识】
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第五章—收养关系法规与政策P138)
3、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关联知识】
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第五章—收养关系法规与政策P138)
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关联知识】
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第五章—收养关系法规与政策P138)
5、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改动】新增“收养评估”
(三)继承法
1、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
【变动】精简对遗产范围的表述
2、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变动】
(1)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增加一项;
(2)受遗赠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丧失受遗赠权;
(3)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关联知识】
继承权的丧失(第五章—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P144)
3、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变动】
明确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关联知识】
法定继承(第五章—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P145)
4、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变动】
删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关联知识】
遗产处理(第五章—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P150)
5、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变动】
完善了关于遗嘱形式的规定,增加打印、录像的新遗嘱形式。
【关联知识】
遗嘱的形式(第五章—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P146)
6、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关联知识】
遗嘱的形式(第五章—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P146)
7、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变动】
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去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关联知识】
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第五章—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P148)
8、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关联知识】
遗嘱的形式(第五章—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P146)
03/其他/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关联知识】
烈士荣誉保护(第八章—烈士褒扬法规与政策P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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