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上海执业药师报名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09
发布来源:启航网校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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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21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时间为2021年8月11日10:00-8月18日16:00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或在本市相关单位工作且近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截至报名结束前一个月),并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可在本市报名参加考试。
关于印发《上海市2021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4号),现将《上海市2021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报名组织等相关工作。
本通知及相关文件、表格可通过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rsj.sh.gov.cn/spta.shtml)查询和下载。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2021年8月6日
上海市2021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
一、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是指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学历、学位,应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凭证,只取得肄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报考。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
报考条件中的“第二学士学位”,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号),在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且取得的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跨专业选修课程获得的“双学位”或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获得中外合作办学授予的“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
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等规定,对照学科目录来界定。
在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药学类专业”,包括药学、药物制剂、临床药学、药事管理、药物分析、药物化学、海洋药学;中药学类专业包括中药学、中药资源与开发、藏药学、蒙药学、中药制药、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在大专层次,“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包括药学、现代中药技术、中药(或中药学)、蒙药学、维药学、藏药学。
报考条件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限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和药学服务工作。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护士的护理工作,医药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化妆品销售工作,不等同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规定的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取得临床医学、中医学类、护理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如果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且满足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要求,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如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医师活动或从事护理工作,则不符合“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报考要求。
报考条件中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及相关专业学历(学位)后全职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岗位工作时间的总和。报考人员从事的非药学、非中药学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未取得毕业证书前的实习经历不计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国外工作经历不计算为报考条件要求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
取得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第一学历并参加工作,再以函授、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后取得的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学历报考的,可累计取得第一学历至报考年度期间的实际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超过半年的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脱产学习前后的实际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可累计。
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
二、报名范围
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或在本市相关单位工作且近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截至报名结束前一个月),并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可在本市报名参加考试。
三、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10月23日 | 上午9:00-11:30 |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下午14:00-16:30 |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10月24日 | 上午9:00-11:30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下午14:00-16:30 |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药学类和中药学类,均包括4个考试科目。
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药事管理与法规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共同考试科目。
四、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符合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此类人员网上报名时必须选择报考级别为“免二科”。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五、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一)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二)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且有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不包括免两科的考生),其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顺延至2021年。
六、考试报名相关事宜
本次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资格核查(全部在线进行)、网上缴费的方式,报名网址为中国人事考试网“网上报名”栏目,考生完成网上缴费后,方可视为报名成功。
考试报名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详情和网上报名操作流程及相关要求,可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栏和报名系统相关说明查询了解。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的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注册登录
考试报名前,考生须提前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完成注册和个人信息核查。即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网上报名”栏目进行个人信息注册和填报。
以往己在该报名系统注册的考生无需重新注册,报考前应提前登录报名系统,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网上报名系统将对考生身份信息、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查,考生可于信息提交24小时后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核查结果,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考试报名(核查结果是否通过不影响考试报名)。建议考生预留充足时间,提前完成用户注册和信息提交,未注册或未完成核查的,无法进行考试报名。
首次注册的考生应按要求上传报名照片,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请考生上传照片时慎重选用,照片一经上传确认,不得更换。考生必须预先下载并使用报名系统指定的“照片审核处理工具”,上传经该工具审核处理并保存后的本人近期彩色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电子照,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方可在报名系统中通过照片审核,否则无法进行报名。已在报名系统注册过的考生,仍使用原有照片。
身份信息在线核查的证件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以下几类情形无法通过注册核查:①中专以下学历、2002年及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2008年9月以前取得的学位;②身份、学历学位信息未通过在线核查的;③其他身份证件类型、境外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查的。注册核查结果反馈后,考生可在规定时限继续完成考试报名信息填报,但须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接受现场核查(全部在线进行),详见(四)现场核查。
(二)考试报名
考试报名时间为2021年8月11日10:00-8月18日16:00,网址为中国人事考试网“网上报名”栏目。
注册核查完成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考试报名信息填报,完成报名信息填报的考生须及时点击“保存”,并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名。
选择办理方式后应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相关资料并点击“报名确认”。身份信息、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查或在线核查未通过的报考人员,须按要求上传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取得海外学历学位者须上传认证报告)的照片,报考级别为“免二科”的报考人员还须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相应证书和资料。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名、撤回承诺申请的报考人员除以上资料外还需上传工作经历证明。
考生务必确认本人符合报考条件并正确选择报考级别、专业和考试科目,因报考条件不符或错误选报造成无法取得合格证书、成绩无效等后果的,责任自负。
(三)告知承诺
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名的报考人员应承诺本人已知晓证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和材料、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利与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承诺方式及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告知事项,已符合报考条件,填报的信息真实、客观,愿意接受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接收处理。报考人员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
对已作出承诺的报考人员,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已经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完成核查,且在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无记录的,原则上无需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现场核查。报考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承诺。报考人员撤回承诺的,本年度该考试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须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接受现场核查(全部在线进行),详见(四)现场核查。
(四)现场核查(全部在线进行)
在提交报考信息后,网上报名系统将对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年限及专业工作年限等内容进行条件判断和在线核查,并根据不同的情况提示考生进行相应的操作。核查通过的可直接进行缴费,无需现场核查。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名的、撤回承诺申请的、身份信息、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查或在线核查未通过的、报考级别为“免二科”的报考人员须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接受现场核查(在线上传资料,无需前往现场)。核查通过的,可进行缴费,现场核查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19日16:00。
考生可于完成“报名确认”24小时后,重新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在“当前报考状态”中查询核查结果。如超过48小时未完成或未通过核查,请考生及时联系网上报名时选择的报名咨询核查点(以下简称报名点):
1、药学类:
(1)上海医药职工大学
报名点代码:4646
联系电话:62524558
(2)复旦大学药学院
报名点代码:4747
联系电话:51980019
2、中药学类:
上海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报名点代码:4848
联系电话:54231340
报名点提供考试资格核查和报名咨询服务(报名期间每天9:30-11:30,13:30-16:00),非考试地点。
(五)缴费确认
通过核查的考生,可进行网上缴费。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21日16:00(建议避开每日24:00左右银行结算时段缴费),逾期视为放弃报名。考生可通过报名系统缴费平台支持的,已经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或电子扫码支付工具进行网上缴费。网上缴费咨询电话:95070。
考生缴费后应再次查询本人报考信息和缴费状态(网上缴费信息和银行卡扣款信息),确认本人符合报考条件、报考信息无误(特别注意报考级别、专业和科目务必准确)、缴费成功,并重新打印报名表备用。由于网络传输速度等不确定因素,缴费确认信息可能会相对滞后,但一般不会超过24小时,请考生不要急于重复支付划款,同时建议考生不要同时开启多个缴费页面进行支付,以免发生错账。
本次考试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科目50元。考生确认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考生可于证书发放期间凭准考证或成绩单前往报名点领取考试费用收据,逾期视为放弃领取。
(六)准考证下载
报名成功的考生应于2021年10月19日10:00-10月22日16:00在报名网站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逾期视为放弃考试。考生下载准考证中遇有问题,或发现下载后的准考证报考信息有误,请及时与本人选择的报名点联系。
七、监督管理及违纪处理
(一)考试组织机构将对考试过程实行日常监管并接受社会监督。考生应积极配合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及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逾期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放弃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二)考生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提供或使用无线电设备等作弊器材;提供或买卖试题、答案;组织或协助组织作弊等均属犯罪行为,处以拘役、管制、罚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考试违纪违规人员信息和处理意见于考试结束10个工作日后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rsj.sh.gov.cn/spta.shtml)“违纪处理”栏目公示。
考试结束后还将采用技术手段进行雷同答卷的甄别和认定,对认定为雷同答卷的,按规定给予成绩无效处理,涉及违纪作弊的按相关条款追加处理。考生有义务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考试试卷和答题信息、不被他人抄袭,若有答卷雷同,双方均取消考试成绩。
八、其他相关事项
(一)考试疫情防控要求和措施,详见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rsj.sh.gov.cn/spta.shtml)发布的《上海市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生疫情防控告知书》。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将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和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并提前发布,考生务必及时关注并遵照执行,如有违反,责任自负。由于疫情的不确定性,建议考生考前14天在沪且不离沪,旅居国(境)外的考生建议考前21天回沪且不离沪。
(二)港澳台居民参加考试问题
1、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2007〕78号),对符合文件规定报考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均可报名参加全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2、港澳台居民在报考时,应根据报名条件规定,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香港、澳门特区护照/身份证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境外学历学位还需提供学历学位认证报告),以及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三)考试大纲
2021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已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lp.org.cn)公布。
(四)考生须知
1、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字迹墨水笔、2B铅笔和橡皮,不得携带电子计算器等其他文具。
2、各科目考试均为客观题,答题时必须按要求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上指定区域作答。
(五)成绩查询及证书领取
考生可于2021年12月下旬通过报名网站中国人事考试网进行成绩查询。考试成绩单不另行发放,考生如有需要,请于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0天内自行下载打印。
合格证书领取时间一般为考试成绩发布后四个月左右,届时请关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领证通知。
附件: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附件:
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一、本科专业的参考目录
2012年9月—现在 | 1998年7月—2012年9月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 专业名称 |
07学科门类:理学 | 07学科门类:理学 |
0703 | 化学类 | 0703 | 化学类 |
070301 | 化学 | 070301 | 化学 |
070302 | 应用化学 | 070302 | 应用化学 |
070303T | 化学生物学 | 070303W | 化学生物学 |
070304T | 分子科学与工程 | 070304W | 分子科学与工程 |
071 | 生物科学类 | 070 | 生物科学类 |
071001 | 生物科学 | 070401 | 生物科学 |
070407W |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
070411S | 生物资源科学 |
070412S | 生物安全 |
070405W |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
071002 | 生物技术 | 070402 | 生物技术 |
070405W |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
071003 | 生物信息学 | 070403W | 生物信息学 |
070404W | 生物信息技术 |
070408W | 医学信息学 |
08学科门类:工学 | 08学科门类:工学 |
0813 | 化工与制药类 | 0811 | 化工与制药类 |
081301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081101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081103W | 化工与制药 |
081302 | 制药工程 | 081102 | 制药工程 |
081103W | 化工与制药 |
081305T |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 081104S |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
0826 | 生物医学工程类 | 0806 | 电气信息类 |
082601 | 生物医学工程 | 080607 | 生物医学工程 |
080626S | 医疗器械工程 |
0830 | 生物工程类 | 0818 | 生物工程类 |
083001 | 生物工程 | 081801 | 生物工程 |
081906W | 生物系统工程 |
081410S | 轻工生物技术 |
083002T | 生物制药 | 081107S | 生物制药 |
10学科门类:医学 | 10学科门类:医学 |
1001 | 基础医学类 | 1001 | 基础医学类 |
100101K | 基础医学 | 100101* | 基础医学 |
1002 | 临床医学类 | 1003 |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
100201K | 临床医学 | 100301 | 临床医学 |
100202TK | 麻醉学 | 100302* | 麻醉学 |
100203TK | 医学影像学 | 100303* | 医学影像学 |
100204TK | 眼视光医学 | 100306W | 眼视光学 |
100205TK | 精神医学 | 100308W | 精神医学 |
100206TK | 放射医学 | 100305W | 放射医学 |
1003 | 口腔医学类 | 1004 | 口腔医学类 |
100301K | 口腔医学 | 100401 | 口腔医学 |
1004 |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 | 1002 | 预防医学类 |
100401K | 预防医学 | 100201 | 预防医学 |
100402 | 食品卫生与营养学 | 100204S | 营养学 |
040332W | 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 |
100403TK | 妇幼保健医学 | 100203S | 妇幼保健医学 |
100404TK | 卫生监督 | 100206S | 卫生监督 |
100405TK | 全球健康学 | 100205S | 全球健康学 |
1005 | 中医学类 | 1005 | 中医学类 |
100501K | 中医学 | 100501 | 中医学 |
100502K | 针灸推拿学 | 100502 | 针灸推拿学 |
100503K | 藏医学 | 100504 | 藏医学 |
100504K | 蒙医学 | 100503 | 蒙医学 |
100505K | 维医学 | 100506W | 维医学 |
100506K | 壮医学 | 100507S | 壮医学 |
100507K | 哈医学 | 100508S | 哈医学 |
1006 | 中西医结合类 | 1005 | 中医学类 |
100601K | 中西医临床医学 | 100505W | 中西医临床医学 |
1007 | 药学类 | 1008 | 药学类 |
100701 | 药学△ | 100801 | 药学△ |
100807W | 应用药学△ |
100702 | 药物制剂△ | 100803 | 药物制剂△ |
100703TK | 临床药学△ | 100808S | 临床药学△ |
100704T | 药事管理△ | 100810S | 药事管理△ |
100705T | 药物分析△ | 100812S | 药物分析△ |
100706T | 药物化学△ | 100813S | 药物化学△ |
100707T | 海洋药学△ | 100809S | 海洋药学△ |
1008 | 中药学类 | 1008 | 药学类 |
100801 | 中药学△ | 100802 | 中药学△ |
100802 | 中药资源与开发△ | 100806W | 中药资源与开发△ |
100803T | 藏药学△ | 100805W | 藏药学△ |
100804T | 蒙药学△ | 100811W | 蒙药学△ |
100805T | 中药制药△ | 100814S | 中药制药△ |
100806T |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 100804W |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
1009 | 法医学类 | 1006 | 法医学类 |
100901K | 法医学 | 100601* | 法医学 |
1010 | 医学技术类 | 1003 |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
101001 | 医学检验技术 | 100304* | 医学检验 |
101002 | 医学实验技术 | 100311W | 医学实验学 |
100309W | 医学技术 |
100312S | 医学美容技术 |
101003 | 医学影像技术 | 100303* | 医学影像学 |
080629S | 医学影像工程 |
101004 | 眼视光学 | 100306W | 眼视光学 |
101005 | 康复治疗学 | 100307W | 康复治疗学 |
101006 | 口腔医学技术 | 100402W | 口腔修复工艺学 |
101007 | 卫生检验与检疫 | 100202S | 卫生检验 |
1011 | 护理学类 | 1007 | 护理学类 |
101101 | 护理学 | 100701 | 护理学 |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
b.1998年之前的专业名称可以参照教育部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博士、硕士学位和研究生学历层次的专业,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规定,对照本科专业目录来界定和解释。
c.列入表中1007药学类和1008中药学类下的专业(标注△)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二、专科(高职高专)专业的参考目录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专业目录(2015年) | 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 专业目录(2004年)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
57生物与化工大类 | 53生化与药品大类 |
5701生物技术类 | 5301生物技术类 |
570102 | 化工生物技术 | 530101 | 生物技术及应用 |
530103 | 生物化工工艺 |
530102 | 生物实验技术 |
530104 |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
570103 | 药品生物技术 | 530101 | 生物技术及应用 |
530102 | 生物实验技术 |
530104 |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
5702化工技术类 | 5302化工技术类 |
570201 | 应用化工技术 | 530201 | 应用化工技术 |
530202 | 有机化工生产技术 |
570205 | 精细化工技术 | 530205 | 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 |
570207 | 工业分析技术 | 530208 | 工业分析与检验 |
59食品药品与粮食大类 | 53生化与药品大类 |
5902药品制造类 | 5303制药技术类 |
590202 | 药品生产技术 | 530303 | 化学制药技术 |
530302 | 生物制药技术 |
530301 | 生化制药技术 |
530305 | 药物制剂技术 |
530304 | 中药制药技术 |
590204 | 药品质量与安全 | 530401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
530306 | 药物分析技术 |
530402 | 药品质量检测技术 |
5903食品药品管理类 | 5304食品药品管理类 |
590301 | 药品经营与管理 | 530403 | 药品经营与管理 |
590303 |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 530404 |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
590305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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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医药卫生大类 | 63医药卫生大类 |
6201临床医学类 | 6301临床医学类 |
620101K | 临床医学 | 630101 | 临床医学 |
620102K | 口腔医学 | 630102 | 口腔医学 |
620103K | 中医学 | 630103 | 中医学 |
620104K | 中医骨伤 | 630109 | 中医骨伤 |
620105K | 针灸推拿 | 630108 | 针灸推拿 |
620106K | 蒙医学 | 630104 | 蒙医学 |
620107K | 藏医学 | 630105 | 藏医学 |
620108K | 维医学 | 630106 | 维医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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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0107 | 中西医结合 |
620111K | 朝医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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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2护理类 | 6302护理类 |
620201 | 护理 | 630201 | 护理 |
6203药学类 | 6303药学类 |
620301 | 药学△ | 630301 | 药学△ |
630305 | 现代中药技术△ |
620302 | 中药学△ | 630302 | 中药△ |
620303 | 蒙药学△ | 630306 | 蒙药学△ |
620304 | 维药学△ | 630303 | 维药学△ |
620305 | 藏药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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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4医学技术类 | 6304医学技术类 |
620401 | 医学检验技术 | 630401 | 医学检验技术 |
620402 | 医学生物技术 | 630402 | 医学生物技术 |
620403 | 医学影像技术 | 630403 | 医学影像技术 |
620404 | 医学美容技术 | 630408 | 医疗美容技术 |
620405 | 口腔医学技术 | 630406 | 口腔医学技术 |
620406 |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 630410 |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
620407 | 眼视光技术 | 630404 | 眼视光技术 |
620409 | 呼吸治疗技术 | 630409 | 呼吸治疗技术 |
6205康复治疗类 | 6304医学技术类 |
620501 | 康复治疗技术 | 630405 | 康复治疗技术 |
6208健康管理与促进类 | 6304医学技术类 |
620802 | 医学营养 | 630407 | 医学营养 |
620812 | 医疗器械经营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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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2004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2015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教职成〔2015〕10号)。
b.2004年之前的专科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c.列入表中6203药学类下的专业(标注△)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原文地址:http://www.rsj.sh.gov.cn/xxzsp/ksy/kwap/202108/t20210806_1310585.shtml
小编整理了“2021年上海执业药师报名通知”,希望对考生了解执业药师相关信息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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