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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CPA经济法高频考点: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发布时间:2021-08-02 发布来源:启航网校发文 点击量:99

  《经济法》第五章高频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一)确定清算人

  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清算人的职责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三)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3、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四)财产清偿顺序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债务;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注意】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

  1、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2、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3、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清算人法律责任

  1、清算人未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2、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清算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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