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级会计资格证书发放管理事项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06
发布来源:启航网校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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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证书发放管理事项公告
一、发证机构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20〕385号)有关要求,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2020年度及以后的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证书发放管理工作。
2019年度及以前的证书发放管理工作仍由市级以上人社部门负责。
二、发放程序
(一)证书发放流程。分为现场领取和邮寄两种方式。
1.现场领取。考生持身份证及复印件到报名考点所属市级财政部门领取证书。他人代领的,除上述证件外,须携带代领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统一代领的,须携带单位介绍信。财政部门需要保留登记、签字等领取记录,留存备查。
2.邮寄领取。证书邮寄为考生自愿申请。全省统一委中国邮政公司承担证书快递邮寄服务。自愿选择邮寄的考生,搜索添加微信公众号:GDEMS11183(邮政速递便民通),点击“E便民”,即可办理证书邮寄业务(全省各考点考生均可办理),考生本人持身份证领取。
3、存档材料。《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资格登记表》以下简称《合格人员登记表》随同证书一同发放领取。《合格人员登记表》仍由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地级以上人事考试中心共同盖章,存入考生档案。
(二)证书补办流程。考生提出证书补办申请,提交市地财政部门信息审核、汇总后报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定期报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由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履行证书补办相关手续。
补领申报材料:1.持证人员须提交《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见附件2)2份;2.《合格人员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2份;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身份证信息、姓名信息有误的,须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相关证明);4.近期免冠1寸标准证件数字照片(白色背景,JPG格式,大于10KB,像素大于等于295*413)。
(三)《合格人员登记表》补办流程。考生提出《合格人员登记表》补办申请,提交市地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补办后返回市地财政部门,由市地财政部门送当地人事考试中心盖章后通知考生领取。
补领申报材料:1.持证人员须提交《〈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资格登记表〉申请补办登记表》(附件3)2份;2.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
三、证书保管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41号)规定,对未按时领取的证书,由证书发放机构代为保管,考试结束满五年仍未领取的,逐级提报回收并由指定印制企业统一销毁。
证书销毁后,考生提出领取证书申请的,按证书补发相关流程办理。
四、集中办理时间
(一)证书补办时间。按照人社部证书管理部门要求,证书补发集中办理。省财政厅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5日前分别受理证书补办申请。考生应于规定时间内,向证书发放机关的市地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补办材料。
(二)《合格人员登记表》补办时间。省财政厅每月10-15日集中受理一次补办申报,考生应于规定时间内,向证书发放机关的市地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补办申请。
补办2009年度及以前年度《考生合格登记表》的,由市地级以上人事考试中心办理。
五、关于2020年度证书发放时间,请考生及时关注“黑龙江会计网”证书发放公告。
附件:
1. 各考点所在市级财政部门(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联系方式
2.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
3.《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资格登记表》申请补办登记表
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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