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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药监局发布关于执业药师报名配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22 发布来源:启航网校发文 点击量:99

近期,青海省药监局发布了一则关于执业药师配备的通知。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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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缓解当前我省执业药师队伍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突出矛盾,促进药品零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0〕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和完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坚持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依法配备使用要求;坚持已配备执业药师不流失,执业药师总体配备比例不下降;坚持执业药师配备比例逐年提升,药事服务水平稳步提高。按照分阶段、分区域推进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的原则,积极探索实施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过渡政策,促进药品零售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过渡政策

(一)新开办零售药店(含单体零售药店、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除外,下同)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二)单体零售药店和2016年1月1日后首次批准开办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必须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全面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5〕176号)要求配备执业药师;

(三)对尚未单独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含2016年1月1日后首次批准开办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按以下规定配备执业药师:

1.位于西宁市地区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2022年12月31日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2.位于海东市地区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2023年12月31日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3.位于海南、海西、海北地区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2024年12月31日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4.位于黄南、玉树、果洛地区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2025年12月31日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四)农村乡镇以下地区(不含县区、乡镇政府及管委会所在镇城区)现有零售药店,配备执业药师确有困难的,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以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药)系列职称(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等,承担执业药师职责。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强化零售药店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督促零售药店依法配备使用执业药师。

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监督,形成社会共治,推动执业药师发挥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要加强对行政区域内药学技术人员的管理,对零售药店按规定配备药学技术人员的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建立相关信息档案。定期组织对药学技术人员的培训教育,促进持续更新专业知识,更好地发挥作用;要探索建立多部门政策联动机制,促进药学技术人员配备使用和药学技术人员队伍健康发展。

(三)要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对新开办零售药店严格审核把关,加强对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配备和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按规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其尽职履责。对于不按规定配备且整改不到位的,应当依法查处,并采取暂停处方药销售等行政处理措施。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要将其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并将“挂证”执业药师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撤销其注册证书并坚决予以曝光。

(四)过渡期间,药品连锁企业总部应当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制度,对所属零售药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按照通知要求,对所属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应配尽配,严禁“挂证”行为;要定期升级和优化远程审方系统,加强对零售药店业务人员的培训,切实确保远程审方系统能操作、会操作,保证运行顺畅,发挥作用。

(五)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查标准(试行)>(青药监药管〔2019〕71号)》中“建议与已有药店间可行进间距离不少于300米”的建议,省局不再作具体要求,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自行掌握。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今后国家出台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政策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青海药监局发布关于执业药师报名配备的通知希望为考生报考执业药师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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