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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学知识点」21年经济法基础: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

发布时间:2021-01-22 发布来源:启航网校发文 点击量:99

【提示1】行政争议的核心特征是争议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

【提示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核心区别是解决纠纷的裁判员不同:行政复议一般是上级行政机关当“裁判员”,行政诉讼是法院当“裁判员”。

1一般案件:或议或诉

(1)除另有规定外,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先申请复议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议暂不诉”)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诉不得议”)

2征税行为:先议后诉(复议前置)

(1)什么是征税行为?

①税务机关作出的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确认纳税担保)

②税务机关作出的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决定;

③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不包括代开发票)

(2)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基本规定

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

(1)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①征税行为(“先议后诉”);

②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③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④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⑤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⑥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主要包括不依法开具、出具完税凭证,不依法予以行政赔偿,不依法予以行政奖励;

⑦资格认定行为;

⑧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⑩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⑪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⑫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2)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不含规章)的审查申请:

①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②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④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03考点20:行政复议的管辖(★★★)

1基本规定

说明:在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出台后修正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将原来的“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统一修改为“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从上述修订历程看,税务行政复议管辖机关的确定应按“一个上级”的情况处理。

2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细化规定

(1)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04行政复议的申请(★)

1、时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形式: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费用: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5、申请复议的前提条件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2)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不服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6、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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