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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基金从业资格考试都新增了哪些法条?

发布时间:2021-01-13 发布来源:启航网校发文 点击量:99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一)基金经营机构发现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且进行内部追责的;

(二)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协会工作人员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不正 当利益等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

(三)基金经营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因违反廉洁从业相关规定被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采取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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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

第二条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 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本规定:

(一)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企业上市 后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通过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 股取得的部分除外;

(二)投资方式限于股权投资或者依法可转换为股权的 权益投资;

(三)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 业的合计投资金额占比 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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