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消防师防火篇考前必背的数字考点
发布时间:2020-10-09
发布来源:启航网校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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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闪点<28℃的液体为甲类;闪点28℃≤闪电<60℃的液体为乙类;闪点≥60℃的液体为丙类。
2、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区的粉尘、纤维,闪点≥60°雾滴为乙类。
3、爆炸下限<10%的气体为甲类;爆炸下限≥10%的气体乙类。
4、白酒液态法酿酒车间、酒精蒸馏塔,酒精度为38°及以上的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为甲类;
5、配电室(每台装油量>60kg的设备)为丙类,配电室(每台装油量≤60kg的设备)为丁类。
6、符合下列条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位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喷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对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厂房内的油漆工段:
①采用封闭喷漆工艺;
②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
③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和自动抑爆系统
④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7、酒精度为38°以上的白酒仓库为甲类
8、粒径≥2mm的工业成型硫黄仓库为丙类(硫磺仓库为乙类)
9、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的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照丙类确定。
10、建筑物分类数字节点
(1)民用建筑(住宅:27;54为节点;公共24;50为节点,工业建筑24为节点)
(2)工业建筑:h>24m的单层工业建筑, h≤24m的其他工业建筑;h>24m的工业建筑为高层工业建筑。
(3)h>100m的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11、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 1/4 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12、住在建筑不计入建筑高度的情形:
①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2.2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②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 1.5m 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13、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下列空间可不入建筑层数:
①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②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敵开空间;
③建筑屋顶上凸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
14、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情形:
①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
②建筑面积不大于500㎡的单层丙类厂房;
③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单层丁类厂房;
④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
15、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一般规定)
(2)工业建筑:h>24m的单层工业建筑, h≤24m的其他工业建筑;h>24m的工业建筑为高层工业建筑。
(3)h>100m的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11、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 1/4 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12、住在建筑不计入建筑高度的情形:
①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2.2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②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 1.5m 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13、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下列空间可不入建筑层数:
①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②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敵开空间;
③建筑屋顶上凸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
14、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情形:
①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
②建筑面积不大于500㎡的单层丙类厂房;
③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单层丁类厂房;
④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
15、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一般规定)
16、厂房和仓库部分构建(特殊要求)
17、民用建筑耐火等级(与工业建筑对比记忆)
注:红色字体表示工业建筑耐火等级与民用建筑耐火等级的区别,其他部分相同。
18、民用建筑部分构建(特殊要求)
19、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单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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