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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必背知识点“加油站”【第一期】

发布时间:2020-08-11 发布来源:启航网校发文 点击量:99

2020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必背法条(一)

《经济法》第一章 总论

1.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2.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是不能进行仲裁的。

(2)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法》。

3.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此外,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员回避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5.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6)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6.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7.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当事人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8.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里,“法律另有规定的”是指:

(1)20年长期时效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

(2)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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