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信息披露原则
发布时间:2020-06-02
发布来源:启航网校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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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金信息披露在内容上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基金信息披露在内容上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基金信息披露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它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没有扭曲和不加粉饰的方式反映真实状态。
(2)准确性原则。准确性原则要求用精确的语言披露信息,在内容和表达方式上不使人误解,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
(3)完整性原则。完整性原则要求披露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在披露某一具体信息时,必须对该信息的所有重要方面进行充分的披露,不仅披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利的信息,更要披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利的各种风险因素。该原则要求充分披露重大信息,但并不是要求事无巨细地披露所有信息,因为这不仅将增加披露义务人的成本,而且将增加投资者收集信息的成本和筛选有用信息的难度。
(4)及时性原则。及时性原则要求以最快的速度公开信息,体现在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等文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临时报告。及时性原则还要求公开披露信息处于最新状态。为此,基金管理人还应定期更新招募说明书。
(5)公平性原则。公平性原则要求将信息向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平等公开地披露,而不是仅向个别机构或投资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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