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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第八章高频知识点:流动负债 一、短期借款 涉及的分录: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银行存款等 借:应付利息(已预提部分) 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未预提部分) 贷:银行存款等 二、应付票据 1、带息应付票据的处理。由于我国商业汇票期限较短,在期末,通常对尚未支付的应付票据计提利息,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票据到期支付票款时,尚未计提的利息部分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2、不带息应付票据的处理。不带息应付票据,其面值就是票据到期时的应付金额。 【提示】 在票据到期时,如果不能如期支付的: 1、商业承兑汇票: 借:应付票据 贷:应付账款 2、银行承兑汇票: 借:应付票据 贷:短期借款 三、应付账款 应付账款入账时间的确定,一般应以与所购买物资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或劳务已经接受为标志。 【注意】按应付金额入账,而不是按到期应付金额的现值入账。 四、应交税费 (一)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岀”“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其中,一般纳税企业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商品时应交纳的增值税额在“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 2、小规模纳税企业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该设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代扣代交增值税 3、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1)不确认收入 借:营业外支出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等 贷:库存商品(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计税价格) (2)确认收入 借:长期股权投资 应付职工薪酬等 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4、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情况及抵扣情况发生变化的会计处理: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来核算。 5、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一般是营改增的):...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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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第七章高频知识点: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一、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的基本方法 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提示】 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有例外或者作特殊考虑: 1、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要再估计另一项金额。 2、没有确凿证据或者理由表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显著高于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可以将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视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3、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果无法可靠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二、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估计 1、资产的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2、处置费用是指可以直接归属于资产处置的增量成本。但是,财务费用和所得税费用等不包括在内。 企业在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首先是销售协议价格; (2)其次是市场价格; (3)最后是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公平交易愿意提供的交易价格。 如果企业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 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三、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估计 1、包括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的现金流量。 2、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主要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 (2)资产的使用寿命; (3)折现率。 (一)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预计 1、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基础 企业管理层应当在合理和有依据的基础上对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整个经济状况进行最佳估计。但是,出于数据可靠性和便于操作等方面的考虑,建立在该预算或者预测基础上的预计现金流量最多涵盖5年,企业管理层如能证明更长的期间是合理的,可以涵盖更长的期间。 2、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应当包括的内容 (1)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预计产生的现金流入。 (2)为实现...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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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第六章高频知识点:资产减值概述 一、资产减值的范围 1、对子公司(控制)、联营企业(重大影响)和合营企业(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2、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3、固定资产; 4、生产性生物资产; 5、无形资产; 6、商誉; 7、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 二、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与测试 (一)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内外部信息+实际,进行判断) (二)资产减值的测试 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提示】 1、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都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另外,对于尚未达到预定用途的无形资产,也应当每年进行减值测试。 2、企业在判断资产减值迹象以决定是否需要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企业资产存在下列情况的,可以不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1)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结果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远高于其账面价值,之后又没有发生消除这一差异的交易或者事项的,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可以不需重新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2)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与分析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对于资产减值准则中所列示的一种或者多种减值迹象反应不敏感,在本报告期间又发生了这些减值迹象的,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可以不需因为上述减值迹象的出现而重新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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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四章高频知识点: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基本理论 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2)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如果当事人违反的不是合同义务,而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则应负其他责任。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由于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因此违约责任也具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二、违约形态 (一)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分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两种。明示与默示的区别在于违约的合同当事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明确表达自己不再履行合同的意愿。 (二)届期违约 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将构成届期违约。 届期违约可以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类。此外,履行在质量、数量等方面不符合约定的,称为不完全履行或瑕疵履行;履行在时间上迟延的,称为迟延履行。 (三)债权人迟延 债权人迟延又称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给付未受领或者未提供必要协助的事实。债权人陷入迟延的,产生对债权人不利的后果。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 (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补救措施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损害赔偿 (1)继续履行、补救措施与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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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五章高频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点: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谓无限连带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无限责任;二是连带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关于合伙人的资格: 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这些人的组成不受限制。 ②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用劳务出资。 出资金额确认:①以劳务出资:协商;②以其他的出资:协商或评估。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①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注意】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1)登记事项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等。 (2)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合伙企业财产与合伙人份额 (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3)依法取得的其他...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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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五章高频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和法律适用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 1、在经营管理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均可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而由普通合伙人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 2、在风险承担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同类型的合伙人所承担的责任则存在差异,其中有限合伙人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一)有限合伙企业人数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注意】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二)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三)有限合伙企业协议 有限合伙企业协议除符合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四)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 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2、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五)有限合伙人出资义务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三、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一)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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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五章高频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一)确定清算人 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清算人的职责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三)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3、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四)财产清偿顺序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债务;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注意】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 1、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2、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3、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清算人法律责任 1、清算人未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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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五章高频知识点: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合伙企业及其类型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 合伙企业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合伙企业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 2、合伙企业的信用基础最终取决于普通合伙人的偿付能力 3、合伙企业无法人资格,但具有许多类似法人的特点 4、合伙企业的内部治理高度灵活 5、合伙企业并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合伙企业的类型 【注意】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企业债务,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二、合伙企业法及其适用范围 (一)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狭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专门法律,即《合伙企业法》。 广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设立合伙企业 1、基本概念: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2、外方出资的货币: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用于出资的货币应当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也可以是依法获得的人民币。(2选1) 3、设立登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注意】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应当同时将有关登记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