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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法》第五章高频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和法律适用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  1、在经营管理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均可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而由普通合伙人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  2、在风险承担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同类型的合伙人所承担的责任则存在差异,其中有限合伙人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一)有限合伙企业人数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注意】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二)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三)有限合伙企业协议  有限合伙企业协议除符合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四)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  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2、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五)有限合伙人出资义务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三、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一)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2021-08-02
  •   《经济法》第五章高频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一)确定清算人  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清算人的职责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三)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3、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四)财产清偿顺序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债务;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注意】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  1、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2、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3、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清算人法律责任  1、清算人未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
    2021-08-02
  •   《经济法》第五章高频知识点: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合伙企业及其类型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  合伙企业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合伙企业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  2、合伙企业的信用基础最终取决于普通合伙人的偿付能力  3、合伙企业无法人资格,但具有许多类似法人的特点  4、合伙企业的内部治理高度灵活  5、合伙企业并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合伙企业的类型  【注意】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企业债务,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二、合伙企业法及其适用范围  (一)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狭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专门法律,即《合伙企业法》。  广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设立合伙企业  1、基本概念: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2、外方出资的货币: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用于出资的货币应当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也可以是依法获得的人民币。(2选1)  3、设立登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注意】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应当同时将有关登记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
    2021-08-02
  •   《会计》第十二章高频知识点:或有事项会计的具体应用  一、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  借:管理费用——诉讼费  营业外支出  贷:预计负债——未决诉讼  【提示】  第一,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合理预计了预计负债,应当将当期实际发生的诉讼损失金额与已计提的相关预计负债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或冲减当期营业外支出。  第二,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原本应当能够合理估计诉讼损失,但企业所作的估计却与当时的事实严重不符(如未合理预计损失或不恰当地多计或少计损失),应当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处理。  第三,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确实无法合理预计诉讼损失,因而未确认预计负债,则在该项损失实际发生的当期,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第四,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未决诉讼,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债务担保  若败诉的可能性大于胜诉的可能性,且损失金额能够合理估计,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预计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  三、产品质量保证  (1)确认与产品质量保证有关的预计负债:  借:销售费用——产品质量保证  贷: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2)发生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维修费):  借: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贷:银行存款或原材料等  【提示】  1、如果企业针对特定批次产品确认预计负债,则在保修期结束时,应将“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余额冲销,不留余额;  2、已对其确认预计负债的产品,如企业不再生产了,那么应在相应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满后,将“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余额冲销,不留余额。  四、亏损合同  1、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同时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2、预计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  【注意】  第一,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需支付任何补偿即可撤销,企业通常就不存在现时义务,不应确认预计负债;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可撤销,企业就存在了现时义务,同时满足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确认预计负债。  第二...
    2021-08-02
  •   《会计》第十一章高频知识点:借款费用的计量  一、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一)专门借款资本化金额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借:在建工程  应收利息(银行存款)  贷:应付利息  (二)一般借款资本化金额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二、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1、在资本化期间内,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  2、除外币专门借款之外的其他外币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
    2021-08-02
  •   《会计》第十章高频知识点: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  一、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原则  (一)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原则  1、换取职工服务的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原则  企业应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  借:管理费用等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换取其他方服务的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原则  对于换取其他方服务的股份支付,企业应当以股份支付所换取的服务的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应当按照其他方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如果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杈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企业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  3、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无法可靠确定时的处理:以内在价值计量该权益工具,内在价值的变动应计入当期损益。  (二)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原则  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负债,并在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和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将其变动计入损益。  二、可行权条件的种类、处理和修改  可行权条件包括服务期限条件和业绩条件  (一)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及其处理  业绩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且企业已达到特定业绩目标才可行权的条件,具体包括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市场条件是指行权价格、可行权条件以及行权可能性与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相关的业绩条件。  企业在确定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应考虑股份支付协议中规定的市场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的影响;市场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是否得到满足,不影响企业对预计可行权情况的估计。  (二)可行权条件的修改  1、条款和条件的有利修改  (1)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2)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  (3)如果企业按照有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可行权条件,应当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2、条款和条件的不利修...
    2021-08-02
  •   《会计》第九章高频知识点:短期薪酬的确认与计量  一、货币性短期薪酬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在建工程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职工福利费  ——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等  二、带薪缺勤  (一)累积带薪缺勤  今年确认明年的: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  若未享受,则冲回上年度确认的费用。  (二)非累积带薪缺勤:不必作额外的账务处理  三、短期利润分享计划  1、利润分享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确认相关的应付职工薪酬,并计入当期损益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1)企业因过去事项导致现在具有支付职工薪酬的法定义务;  (2)因利润分享计划所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义务能够可靠估计。  【提示】  1、企业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实际情况提取的奖金,属于奖金计划,应当比照利润分享计划进行处理。  2、企业在计量利润分享计划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时,应当反映职工因离职而没有得到利润分享计划支付的可能性。  四、非货币性福利  (一)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1、以自产产品(视同销售)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以外购商品:进项税额转出or购入时直接计入成本。  (二)将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或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  1、以拥有的房屋  借:管理费用(一般是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累计折旧  2、以租赁的房屋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其他应付款/银行存款  (三)向职工提供企业支付了补贴的商品或服务  1、规定了至少应当提供服务的年限时:  (1)出售住房时  借:银行存款  长期待摊费用  贷:固定资产  (2)出售住房后,每年摊销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长期待摊费用  2、没有规定职工在购得住房后必须服...
    2021-08-02
  •   《会计》第九章高频知识点:离职后福利的确认与计量  一、设定提存计划  是指企业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企业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换取职工在会计期间内为企业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设定提存计划的提存金,并作为一项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二、设定受益计划  (一)当企业通过以下方式负有法定义务时,该计划就是一项设定受益计划:  1、计划福利公式不仅仅与提存金金额相关,且要求企业在资产不足以满足该公式的福利时提供进一步的提存金;  2、通过计划间接地或直接地对提存金的特定回报作出担保。  (二)设定受益计划的核算步骤  步骤一:确定设定受益义务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  步骤二:确定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  步骤三:确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步骤四:确定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提示】  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包括下列部分:  (1)精算利得和损失,即由于精算假设和经验调整导致之前所计量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的增加或减少。  (2)计划资产回报,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中的金额。  (3)资产上限影响的变动,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中的金额 ...
    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