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点非诉讼程序法
发布时间: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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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程序法相关考点如下:
(一)仲裁法
仲裁是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者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仲裁法》。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属仲裁范围。仲裁的基本原则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独立原则和一裁终局原则。自愿原则,指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公平原则,指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独立原则,指仲裁应当依法独立地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一裁终局原则,是指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当事人的合同或者财产争议予以仲裁的机构是仲裁委员会,当事人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争议必须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应当明确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人民调解法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我国制定了《人民调解法》。
《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和调解协议等作了相关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并需尊重当事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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