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初级会计备考小知识:仲裁
发布时间:2021-04-14
发布来源:启航网校发文
点击量:99
在初级会计考试的备考过程中,有很多零碎的知识点需要整理与归纳。为了节省考生的时间,小编整理发布了“2021年初级会计备考小知识:仲裁”,以供考生们参考!
一、初级会计师备考小技巧。
化整为零。考生们要学会将厚厚的教材上的知识,细化成一个个的小区块,也可以做成小卡片的形式,这样就可以方便自己利用零碎的时间加强记忆。
二、仲裁的具体内容:
考频:★★★
复习要求:理解掌握本考点。
考点讲解:
1、仲裁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①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可以仲裁但不适用《仲裁法》,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①劳动争议;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2、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3、仲裁机构
(1)仲裁委员会是有权对当事人提交的经济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机构。
(2)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的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发布的文章“2021年初级会计备考小知识:仲裁”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各位考生提供帮助。
免责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以上内容由启航网校搜集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为准。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