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基金从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必背知识点(一)
发布时间:2020-08-28
发布来源:启航网校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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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8.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促进各类私募投资基金健康规范发展,并为建立健全促进各类私募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体系奠定法律基础。
2.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在有限责任公司,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
3.股权投资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6)以内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4.合伙企业清算,清算人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应当在(10)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6.设立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7.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1/2)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8.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如实填报、提供基本信息和资料。
9.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10.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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