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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必背知识点“加油站”【第五期】

发布时间:2020-08-11 发布来源:启航网校发文 点击量:99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债权人向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

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5.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6.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7.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8.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承担。

10.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该条款,该条款无效。

11.占有的动产应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12.同一动产上己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3.债权人转让权利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14.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

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15.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16.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17.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8.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19.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0.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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