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处罚行为
发布时间:2020-05-14
发布来源:启航网校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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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期货交易处罚行为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进行处罚:
①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介绍业务;
②对客户未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③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
④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
⑤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⑥未按规定审查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
⑦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
⑧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⑨未将介绍业务与其他经营业务分开或者有效隔离;
⑩未将财务、人员、经营场所与期货公司分开隔离;⑩拒绝、阻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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