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期货公司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0-05-14
发布来源:启航网校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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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知期货公司的情形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准确、完整地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期货公司:
①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被冻结或者被强制执行;
②质押或解除质押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
③决定转让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
④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承担股东义务,可能造成期货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
⑤股权变更或者业务范围、经营管理发生重大变化;
⑥董事长、总经理或者代为履行相应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发生变动;
⑦因国家法律法规、重大政策调整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⑧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⑩变更名称;
⑪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⑫被采取停业整顿、撤销、接管、托管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关闭程序;
⑬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股权变更或者持续经营的情形。期货公司主要股东发生上述规定情形的,期货公司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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