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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国民教育系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考试的,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免考已学过并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二、专科毕业生可免考自学考试专科的公共基础课、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可免考本科和专科的公共基础课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三、各类高等学校的本科肄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专科毕业生再次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代码相同、学分相同的所有课程五、数学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的,可免考自学考试专科和本科的高等数学课程;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生高等数学课程合格的,可免考自学考试专科的高等数学课程,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高等数学合格的,可免考自学考试专科及本科高等数学课程,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大学语文:(一)本、专科毕业生口学过“大学语文”考试成绩合格的;(二)汉语言文学,新闻、中文、文秘及相近专业专科及本科以上毕业生。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英语(一)”、“英语(二)”:(一)各类外语(英、俄、日语)类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二)各类专业专科学过英语(俄、日语)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一”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学过英语(俄、日语)课程,目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一)”或“英语(二)”;(三)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2级及以上正式或二级以上笔试单科合格成绩,可免考“英语(一)”;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3级及以上证书或三级以上笔试单科合格成绩,可免考“英语(二)”。八、物理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物理(工)”课程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自学考试可免考非计算机专业类课程“计算应用基础”(包括理论考试和上机考试两部分):(一)专科及专科以上华业生学对“计算机应用基础”包括理论考试和上机考试两部分课程,并考试成绩合格的;(二)计算机类专业及以上毕业生;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考自学考试“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考核)”课...
    2021-07-28
  • 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是检测自考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和综合技能、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近几年来,浙江省自学考试事业不断发展,开考专业及学科类型日益增多,自考生规模日益扩大,对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组织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浙江省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对原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附件:浙江省高等(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等(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组织与管理,确保考核质量,适应高等(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和原国家教委公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高等(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以下简称"实践性环节考核")是为实现高等(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专业规格要求和课程考试目标,对应考者进行基本技能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一般有: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综合考试)和其它专门技能等,考核形式主要有笔试、口试、答辩、实际操作等。第三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应体现自学考试的特点,其水平和质量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相应层次实践性环节考核相一致。第四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必须坚持标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严格管理,逐步实现考核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考核手段的现代化。第二章 组织领导第五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在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省考委负责管理全省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组织主考学校、专业指导学校和有关单位具体实施。省考委的职责是:1、贯彻执行全国考委制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方针、政策、标准和业务规范,并依此制定全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实施细则。2、制定全省统一开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考核大纲和考核实施细则。3、审定独立开考中专的市考委和业务厅局制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考核大纲和考核实施细则。4、审定考核时间和地点(场所)。5、组织考核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2021-07-28
  • 湖北省2021年下半年自学考试转考工作将于8月23日正式启动,包括省内转考、省际转考(转至外省、外省转入),全部实行网上办理。转考条件:已在“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考生服务平台”)上完成注册及身份确认。办理时间:①省内转考由考生自行在考生服务平台上办理,时间不限;②转至外省时间为2021年8月23日—8月27日,省自考办集中受理时间为2021年8月30日—9月1日;③外省转入时间为2021年9月10日—9月22日,省自考办集中受理时间为2021年9月23日—9月24日。省自考办集中受理期间仅面向各地市州考办和各主考学校,省际转考的考生根据系统提示提交材料。一、省内转考1.面向社会开考专业及行业(部门)委托开考专业的考生在考生服务平台上自行申请完成转出。2.学校开考专业(含全日制助学班、衔接教育)及学习服务中心的考生首先在考生服务平台上完成准考证管理,然后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准考证原件或考试通知单到主考学校或助学单位办理转出。3.转考完成后,成绩将归档至转入的准考证号上。办理流程见附件1。二、转至外省1.考生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以下简称“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hubei.gov.cn/)提出申请,申请前应先在该网站完成注册,注册时所填身份证和手机号信息应与考生服务平台上信息保持一致,注册完成后在政务服务网提交转考申请,办理流程见附件2。2.考生申请后需将以下材料按要求上传至政务服务网,由考籍所在地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省自考办集中办理。①居民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②外省准考证。三、外省转入外省转入湖北省条件:①考生在湖北省取得考籍。②考生在湖北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课程成绩。考生需将以下材料提交至考籍所在地,由考籍所在地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省自考办集中办理,办理流程见附件3。①居民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②外省准考证。四、信息更正网上转考时,由于准考证信息有误而没有显示在可转考准考证列表中的,考生提供以下材料至考籍所在地办理信息更正:1.准考证原件或考试通知单;2.身份证号有误的:①身份证正常升位的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 身份证错号、非正常升位的还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姓名...
    2021-07-28
  • 请2021年上半年办理了自考毕业证的考生于7月28日-30日凭身份证和回执单领取毕业证和毕业生登记表。领取地点:宜昌市体育场路27号市教育局2005室咨询电话:0717-6441069。宜昌市教育招生和考试办公室自考科原标题:2021年上半年自考毕业证书领取通知文章来源:http://www.hbyczk.com/article?id=6187“2021上半年湖北宜昌自考本科毕业证书领取通知”,希望对考生了解自学考试相关信息有所帮助。...
    2021-07-28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相关考点如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设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划分为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1.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导部门。宪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修正案。宪法相关法是指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国旗法》《国籍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2. 民法商法民法商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部门之一,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我国民法法律部门以《民法典》为核心法律规范,将原来一些单行的民事法律,如《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担保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整合到一起,形成一部综合性法典,这就是民法典。我国目前调整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商业银行法》《期货法》《信托法》《招标投标法》《企业破产法》等。3. 行政法行政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部门之一。行政法主要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察与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行政法涉及范围很广,包括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诸多方面。常见的行政法部门的法律主要有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国防法、兵役法、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师法、公证法、教育法、城乡规划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4. 经济法经济法是从民法商法部门和行政法部门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内容主要涉及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管理以及创造平等竞争环境和维护市场秩序等。经济法调整的关系主要包括经济组织关系、经济竞争关系、经济调控关系、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监督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与此相应,经济法律制度主要...
    2021-07-28
  • 非诉讼程序法相关考点如下:(一)仲裁法仲裁是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者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仲裁法》。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属仲裁范围。仲裁的基本原则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独立原则和一裁终局原则。自愿原则,指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公平原则,指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独立原则,指仲裁应当依法独立地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一裁终局原则,是指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当事人的合同或者财产争议予以仲裁的机构是仲裁委员会,当事人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争议必须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应当明确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二)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我国制定了《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和调解协议等作了相关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021-07-28
  • 诉讼程序法相关考点如下:(一)民事诉讼法1. 概述民事诉讼法是调整人民法院、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民事诉讼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是指因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2. 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包括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主要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二)行政诉讼法1. 概述行政诉讼法指规范行政诉讼活动,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我国制定了《行政诉讼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
    2021-07-28
  • 刑法的分类相关考点如下:广义上讲,我国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刑法典是1979年通过,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面主要介绍刑法规定的犯罪类型。我国刑法根据犯罪客体的不同将犯罪分为以下十类。1. 危害国家安全罪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安全的犯罪。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是自然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2. 危害公共安全罪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物或者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生活利益的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多数为自然人,少数是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3.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律、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发展的行为。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律、法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少数是过失。4.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指故意或过失地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其他与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以及非法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地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政治活动权利的行为。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犯罪主体为自然人;犯罪主观方面多数为故意,少数是过失。5. 侵犯财产罪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多种手段非法占有、挪用、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为自然人;犯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6.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指妨害国家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犯罪主体多数为自然人,少数为单位;犯罪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少数是过失。7. 危害国防利益罪指公民或者单位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危害国防基础设施和国...
    2021-07-28